第九步:入住後注意事項

代理的責任 代理的責任

當地產代理就有關物業與客戶達成租賃協議後,其他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如處理單位內設備的維修、代業主收租、在租約完結時代業主收樓,或其他租務管理事宜,一般而言並不屬於「地產代理工作」的範疇,亦不受地監局所監管。故若業主或租客希望地產代理提供這類服務,則應和代理協商,或與代理另行訂立相關的協議。

不可隨便分租 不可隨便分租

倘若租約內訂明業主不容許租客將出租單位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分租,而租客又擅自分租的話,業主可向法院/土地審裁處申請頒發命令收回出租單位。在此情況下,二房東和三房客均可能因此喪失租住權。

終止住宅租約 終止住宅租約

除分間單位(香港俗稱「劏房」)外,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部適用的住宅租約可以根據租約條款或經雙方同意而終止。如無此方面的協議,一般而言,則固定期租賃將在租期屆滿後終止;而定期租賃(例如月租)則可藉發出通知期與租期相若的遷出通知書予以終止。

如所租賃的物業屬分間單位(香港俗稱「劏房」),請按此了解更多有關租賃「分間單位」額外的注意事項。

業主與租客的責任 業主與租客的責任

租客應準時繳付租金,切勿毀壞物業的任何部分,確保物業只作居住用途,並遵守大廈公契。而業主則應按租約條款支付差餉、地租、管理費、涉及物業或物業所在大廈結構性保養或維修或類似的非經常性開支等,並確保在租賃期內讓租客安寧地持有及享用物業。

tips

租客日後如有任何與租約有關的疑問,可向負責執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差餉物業估價署查詢,請按此取得聯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