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步: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根據法例要求3,持牌地產代理接受客戶委託出租住宅物業時,必須與其客戶訂立及解釋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5,俗稱「放盤紙」),訂明主要的委託條款:
- 在接受出租有關的住宅物業的指示後7個工作日內;
- 就該物業的出租而作出廣告宣傳之前;或
- 就該物業簽署租約之前(三者之中以最早者為準),例如協議有效期、委託形式、佣金數額等資料,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並保障雙方的權益。
「地產代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署後,應遵守「地產代理協議」上的條文,且地產代理必須立即給予業主一份經簽署的「地產代理協議」的正本或副本。訂立「地產代理協議」後客戶如修改其中的條款或取消委託,必須得到簽署協議的另一方(即地產代理公司)的同意及簽署作實。
業主可與代理商議委託的形式是「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或「有可能雙邊代理」;若是雙邊代理或有可能雙邊代理,代理向雙方收取的佣金數額或比率等。
單邊代理:只為業主行事
好處:
- 專注性強:單方代表,減少利益衝突。
- 建立信任:僅考慮委託人要求和利益,建立互信和合作關係。
雙邊代理:為業主及租客雙方行事
好處:
- 促進交易:代表雙方,快速協調雙方的需求和條件,加速交易進程。
- 減少溝通障礙:了解雙方意圖,有助解決溝通問題和避免誤解。
佣金的金額或比率是由客戶與地產代理自行商議決定4。
消費者應按照其與代理的協定及訂明「地產代理協議」指明的條款向代理支付佣金,即:在物業買賣的情況下,於簽署買賣協議或交易完成時支付;或在物業租賃的情況下,於簽署租契或具約束力的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支付。若交易告吹,而並非因客戶犯錯而令物業交易未能完成/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客戶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但如買賣雙方(或租賃雙方)並非基於有關物業的買賣協議/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租契,則仍須向代理支付佣金。
持牌地產代理須就其所收取的任何款項(包括客戶向其支付的佣金)立即向客戶發出書面收據;及在發出收據後,將該收據的副本保留最少3年。
經地產代理覓得租客之後,地產代理一般會安排簽訂臨時租約及/或正式租約。按此了解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