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步:訂立租約

了解租客背景 了解租客背景

業主在簽訂租約前,可先了解有關租客的背景,如租客的工作或入息證明、其租屋用途、居住人數等資訊。

臨時租約/正式租約 臨時租約/正式租約

業主與租客商議好租賃條件後,一般情況下會先訂立臨時租約,待租客向業主支付按金後,再訂立正式租約。正式租約可由雙方律師、受委託的地產代理或雙方自行處理及安排。若正式租約由地產代理擬備,則受委託的地產代理有責任向客戶解釋清楚租約內的條款及內容。

租約內容 租約內容

法例沒有訂明標準租約,租約內容一般是由立約雙方(業主與租客)所商議而定,一旦雙方簽署後便具有法律效力。業主應細心釐定租約內的各項條款,口頭協議亦應納入合約內,以免日後發生爭拗。條款應包括:

  • 雙方資料
    租約必須列出立約雙方的正確個人資料,以確定身分及方便聯絡。所需的資料包括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號碼或商業登記號碼、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等。
  • 單位資料
    租約應盡量詳列出租單位的資料,包括詳細地址,並應以土地註冊處的資料為準;如屬分租單位,應說明所分租部分;如連車位出租,應說明車位的編配號數和位置;如連天台或花園,則列明包括的範圖;如有會所設施,則說明租客是否有權使用和使用的條件;另如有單位圖則,宜附加於租約上。
  • 租住期限
    租約應清楚訂明有關租住期限的條款,包括租期長短,起租及租約屆滿日期。一般的租約租期是兩年,但須留意有否提前中斷租期條款,列明一方只須給予另一方若干時間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一般為一或兩個月),便可提早終止租約,而發出該通知時,租客最少要住滿若干個月(一般為12至14個月,視乎雙方協議的通知時間,即俗稱的「死約」期)。

    另外,如租約期滿後,租客有優先權續約,租約內亦應列明。同時,亦應訂明租客須於甚麼期間內行使該優先權、可續約的年期,以及續約後的租金金額或如何調整等。
  • 租金
    租約應清楚訂明租客每月、每季或每年須繳付的租金;租金是否包括差餉、地租/地稅、管理費、及/或車位租金等;免租期(如有)的期限及該期限內的開支(如管理費、差餉、水、電和煤氣)由誰負責;繳付租金的時間(如每月的某日前,一般要交上期)及繳租方法(如現金或銀行入帳等)。業主在收取租金後,須發租單給租客,否則即屬違法。倘若租客未能在訂明繳付租金的時間內繳交租金,業主有權終止有關租賃,向法院/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單位及追討欠租。
  • 物件清單
    出租前拍攝單位情況及訂立租約前要求代理擬備一份單位物件的書面清單。業主可在出租單位前先拍攝單位的照片,以供地產代理宣傳或準租客參考。而地產代理在訂立租約前,亦須確定有關住宅物業所連同出租的東西,並為此擬備一份與租約連同的書面清單。如單位附有傢俬電器等,須以清單列明該等裝置,雙方亦應協議及在租約內訂明由哪一方負責保養和維修。為免日後爭議,雙方可將連同物業出租的傢俬電器拍照備檔。
文件副本 文件副本

租約一般一式兩份,簽妥及繳付印花稅後,業主及租客各存其一,並應向代理索取所有與其簽訂的文件副本。

tips

簽訂租約後,業主需履行其責任,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