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步:出租後的事項
當地產代理就有關物業與客戶達成租賃協議後,其他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如處理單位內設備的維修、代業主收租、在租約完結時代業主收樓,或其他租務管理事宜,一般而言並不屬於「地產代理工作」的範疇。若業主或租客希望地產代理提供這類服務,則應和代理協商,或與代理另行訂立相關的協議。
業主應按租約條款支付差餉、地租、管理費和涉及物業或物業所在大廈結構性保養或維修或類似的非經常性開支等,並確保在租賃期內讓租客安寧地持有及享用物業。
除分間單位(香港俗稱「劏房」)外,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部適用的住宅租約可以根據租約條款或經雙方同意而終止。如無此方面的協議,一般而言,則固定期租賃將在租期屆滿後終止;而定期租賃(例如月租)則可藉發出通知期與租期相若的遷出通知書予以終止。
如所租賃的物業屬分間單位(香港俗稱「劏房」),請按此了解更多有關租賃「分間單位」額外的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