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簽署「地產代理協議」的注意事項
依法例要求1,當持牌地產代理接受客戶委託出售住宅物業時,必須與其客戶訂立訂明「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俗稱「放盤紙」),訂明主要的委託條款,例如協議有效期、委託形式、佣金等資料,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並保障雙方的權益。「地產代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署後,應遵守「地產代理協議」上的條文,且地產代理必須立即給予客戶一份已簽署的「地產代理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透過簽訂這份協議,彼此可掌握對方的資料,對自身的保障較大。同時,倘若在委託過程中,市民懷疑或發現地產代理的操守有問題,可向地監局查詢或投訴。如要得知所委託的地產代理是否持有有效的牌照,可按此了解如何識別持牌地產代理。
你可以就同一單位委託超過一間地產代理放盤,但要留意,你有否委託任何一間為獨家代理,因為,若你委託一間地產代理為獨家代理,然後在有關的「地產代理協議」的有效期內透過另一地產代理成功賣出單位,你便同時須向獲獨家委託的代理和該成功賣出單位的代理支付佣金。
另外,地產代理會為賣方客戶的物業填寫「物業資料表格」(表格1),內容包括現時的業權擁有人、面積、產權負擔(例如按揭及建築命令)、落成年份、用途限制等資料;賣方亦應協助地產代理填寫表格1的「賣方的陳述」,內容包括賣方曾否就該物業進行結構上的增建或改建,以及政府、管理處或業主立案法團會否就該物業或該物業所屬建築物的任何部份規定或擬進行的修葺或改善工程及其費用等資料。
至於持牌代理發出的物業廣告,必須包括下列資料2,3:
- 持牌地產代理公司的營業名稱、
- 牌照(或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
- 為該放盤物業而編配的「物業編號」;及
- 發出或更新有關廣告的「廣告日期」。
有關簽立「地產代理協議」的電視宣傳短片,請觀看:https://youtu.be/y6vX8QsDveY
賣方可與代理商議委託的形式是「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或「有可能雙邊代理」。
單邊代理:只為賣方行事
好處:
- 專注性強:單方代表,減少利益衝突。
- 建立信任:僅考慮委託人要求和利益,建立互信和合作關係。
雙邊代理:同時為賣方及買方行事
好處:
- 促進交易:代表雙方,快速協調雙方的需求和條件,加速交易進程。
- 減少溝通障礙:了解雙方意圖,有助解決溝通問題和避免誤解。
佣金的金額或比率是由客戶與地產代理自行商議決定4。
消費者應按照其與代理的協定及訂明「地產代理協議」指明的條款向代理支付佣金,即:在物業買賣的情況下,於簽署買賣協議或交易完成時支付;或在物業租賃的情況下,於簽署租契或具約束力的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支付。若交易告吹,而並非因客戶犯錯而令物業交易未能完成/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客戶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但如買賣雙方(或租賃雙方)並非基於有關物業的買賣協議/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租契,則仍須向代理支付佣金。
地監局提提你:持牌地產代理須就客戶所支付的任何佣金立即向客戶發出書面收據;及在發出收據後,將該收據的副本保留最少3年。
1 請參閱《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 6 條。
2 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18-02(CR))。
3 請參閱《地產代理(發牌)規例》第14(1)條。
4 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24-01(CR))及(編號16-01(C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