睇楼前签「睇楼纸」
2019-09-20
置业为不少人心目中的人生大事,由于所涉金额庞大,故准买家在决定购买物业之前,应细心考虑多项相关的因素,除了楼价之外,还有物业的状况、地理位置、毗邻环境等。因此,亲身视察物业是置业前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根据《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为买方行事的持牌地产代理须在安排买方视察有关的住宅物业之前,或就该物业签署买卖协议之前(两者中以较早者为准),与买方订立「地产代理协议」(即一般俗称为「睇楼纸」)。消费者应留意,地产代理协议是为施行《地产代理条例》而订明的表格,具有法律效力,可厘清代理与客户间之权责,保障双方。地产代理须向并非由律师代表的客户解释清楚地产代理协议内的所有条款,以确保客户知悉其权利及责任。因此,协议内的资料,例如有关视察物业的详情、缴付佣金,以至代理涉及权益披露等都是不容忽视的环节。
在签立地产代理协议后,地产代理须协助安排和陪同买方视察和查看住宅物业,除非买方另有指示,同意不视察物业。倘若买方并无视察物业,则地产代理不应在「睇楼纸」的附表内填写虚假的视察日期,及要求买方在附表内的相应位置签署。而假如买方同意不视察物业,则地产代理应在「睇楼纸」的附表内指明。
地产代理协议一经签订后,任何一方如要增减或修改条款,甚或取消协议,均需先得到双方同意。市民如想参阅有关订明地产代理协议的范本或想了解更多,可以浏览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消费者教育网站(smart.eaa.org.hk),以提升对自己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