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車位、工廈及商舖的注意事項
1. 車位1,2
在買賣泊車位前,應確定該泊車位有否任何使用上的限制。
若然大廈公契列明,有關車位只供該私人屋苑的住客及其訪客使用,如該泊車位出租予非該屋苑的住客使用,便違反大廈公契。
持牌地產代理應向大廈的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及/或賣方(或業主)作出書面查詢,以確定該泊車位有否任何使用限制,並於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前,把該使用限制告知買方。
2. 工業樓宇(工廈)2
地監局提醒持牌地產代理及廣大市民,工廈不能作住用用途。
工廈並非設計作住用用途,而且工廈內的其他單位可能仍然有工業活動進行或用作儲存危險及易燃物品,從安全角度而言,工廈內的單位並不適宜用作住用用途。將工廈單位非法改作住用用途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對住戶構成嚴重安全風險,屋宇署會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
任何私人物業(包括工廈)如違反政府租契條款,包括更改物業用途,亦會產生業權問題。如有任何經證實的違契情況,地政總署會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向業主發出警告信要求於限期前糾正違契情況,否則署方會把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地政總署會視乎每宗違契個案的情況訂立優次,以採取相應的進一步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重收物業或把物業權益轉歸政府所有。
持牌地產代理在向準租客或準買方介紹工廈物業時,不可向客戶明示或暗示該等單位可供居住,例如表示「有不少人都住在樓上樓下」。當客戶向地產代理詢問單位是否可用作住宅時,持牌地產代理應向客戶重申物業的許可用途屬工業用途,絕不能誤導客戶,同時亦應提醒客戶居住於工廈分間單位將面對非常高的安全風險。
3. 商舖2
一些商場舖位是以樓花形式出售,但買方難單憑銷售宣傳上所提供的面積資料,確定舖位是否實用,臨時買賣合約條款較複雜,買方要細心閱讀才可簽署,或找律師幫忙。
此外,商場舖位的可承造按揭成數較低,估價可能不足;當零售市道淡靜時,出租率可能極低,買方在作出購買決定前,須衡量資金周轉及負擔能力。
1 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15-05(CR))。
2 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17-02(C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