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步:簽立租約之後
租約一般一式兩份,簽妥及繳付印花稅(即俗稱「打釐印」)後,業主及租客各存其一。同時,雙方亦應索取所有與代理簽訂的文件副本。
租約是法律文件,一旦簽署後,任何修改均需各簽訂方同意,不可單方面作出修改。
一般而言,業主會要求租客繳交相等於一至三個月不等租金數額的保證金。除非先得到業主同意,保證金不能用作抵銷租金。租約完結後,業主有權從按金中扣除租客欠付的租金及費用。租客請留意,繳付按金及/上期等款項時,最好直接交予業主/出租人(或支票/本票抬頭為業主),並即時取回收據作實。
消費者應按照其與代理的協定及訂明「地產代理協議」指明的條款向代理支付佣金,即:在物業買賣的情況下,於簽署買賣協議或交易完成時支付;或在物業租賃的情況下,於簽署租契或具約束力的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支付。若交易告吹,而並非因客戶犯錯而令物業交易未能完成/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客戶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但如買賣雙方(或租賃雙方)並非基於有關物業的買賣協議/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租契,則仍須向代理支付佣金。
租約期超過三年的租賃,必須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以契據形式訂立,簽訂手續要符合契據的程序。同時,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租契須於土地註冊處註冊,註冊後租客的權利即受到保障,即使業主出售物業,租客仍可強制新業主執行原有租契。租約內如租客有優先續租權,亦應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以獲得保障。
根據《印花稅條例》,所有住宅物業,書面租約或租契均須繳付印花稅。印花稅的金額視乎現行的印花稅率、租期長短及租金而定。一般而言,印花稅總額會由業主和租客平均分擔。
業主須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送交已填妥的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該表格可由業主或其代表填寫,載有簽立租約或租契雙方的姓名、租期、租金、哪一方負責支付差餉及管理費等資料。表格須於簽立租約或租契後一個月內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遲交則須繳付罰款。若業主未有送交表格CR109,便無權在法院/土地審裁處向租客追討租金。
租客應根據租約所載的物件清單驗收清楚。如發現有所遺漏、不符或損壞的話,應盡快與業主交涉,要求對方跟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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