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出租途徑

自行出租 自行出租

在香港租賃住宅物業,可直接由業主與租客完成,但租賃雙方通常會委託地產代理出租或物色物業,並完成租賃交易。

倘若業主選擇不委託持牌地產代理自行在網上放盤,便需加倍小心及在有需要時向專業人士徵詢意見。如讓陌生人視察物業,則必須多加留意人身安全。

另外,業主必須留意,不應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而指定將單位僅租予或不租予某類人士,否則有可能涉及歧視行為,觸犯香港的反歧視條例。

透過持牌地產代理出租 透過持牌地產代理出租

倘若業主選擇委託持牌地產代理處理物業的租賃,代理須遵從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執業通告、地監局的指引等行事。

地監局提提你: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必須持有由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牌照!

至於持牌代理發出的物業廣告,必須包括下列資料1,2

  1. 持牌地產代理公司的營業名稱、
  2. 牌照(或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
  3. 為該放盤物業而編配的「物業編號」;及
  4. 發出或更新有關廣告的「廣告日期」。

此外,持牌地產代理須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透過簽訂這份協議,彼此可掌握對方的真實資料,對自身的保障較大。同時,倘若在委託過程中,市民懷疑或發現地產代理的操守有問題,可向地監局查詢或投訴。 

tips

將物業出租前仍有一些需注意事項,請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