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部門發出的命令
不同政府部門可能就物業發出命令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而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均屬僭建物。
詳情請參閱:
屋宇署「什麼是僭建物」小冊子
屋宇署有關清拆命令的常見問題
如屋宇署已就物業的僭建物發出建築命令,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有關的產權負擔會在土地查冊上列明。代理須在「物業資料表格」註明有關產權負擔;及附上物業的土地查冊文本。地監局亦已發出指引3,4,要求代理督促賣方/業主提供物業任何結構上的加建或改動的詳情,及提醒買方/租客有關的風險。
物業如有僭建物,政府可能要求業主清拆,若業主拒絕,政府可以代為清拆,並可出售物業以收回清拆費用;故轉售或做按揭都可能有困難。
如買方願意連同僭建部分購入有關物業,賣方應在合約上清楚註明有關事宜及釐清責任,包括哪一方負責清拆和還原的費用,或其他法律責任等。
另外,消防處亦可就建築物防火安全發出命令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詳情可參閱《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572章)及屋宇署網頁。
3 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07-05(CR))。
4 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10-01(C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