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出租前的注意事項
一般銀行的按揭契約訂明,業主須獲銀行同意,才可將已按揭的物業出租,否則銀行不會認可租客的租住權。若業主未獲銀行同意便出租單位,日後業主一旦停止供款,而銀行沒收出租單位的話,租客將無權繼續租住,並可能無法討回按金。
即使在同一幢建築物內,每個單位的用途限制也有可能不同。一般而言,物業的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大廈公契或政府租契内會註明該物業的用途限制,業主和租客均須遵守。
有些住宅物業是有出租限制的,如「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的物業,均受《房屋條例》所限,未解除轉讓限制前不得出租。
一般而言,沒有原業主在原租約註明,租客不可將物業分租予他人。
「分間單位」的租賃受相關法例規管。若出租物業屬於「分間單位」,請按此了解更多有關租賃「分間單位」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若決定將物業出租,可委託持牌地產代理處理。如要得知所委託的地產代理是否持有有效的牌照,可按此了解如何識別是否持牌地產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