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签订「地产代理协议」
签订「地产代理协议」的注意事项
根据法例要求3,持牌地产代理安排客户视察有关的住宅物业之前,必须与其客户订立及解释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4,俗称「睇楼纸」),订明主要的委托条款,例如「地产代理协议」有效期、委托形式、佣金数额等资料,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并保障双方的权益;而「地产代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后,应遵守「地产代理协议」上的条文,且地产代理必须立即给予买方一份经签署的「地产代理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有关签立「地产代理协议」的电视宣传短片,请观看YouTube频道。
应以年、月、日形式写上开始及届满日期,不应使用「直至另行通知为止」之类字眼。
买方可与代理商议委托的形式是「单边代理」或「双边代理」。
好处:
- 专注性强:单方代表,减少利益冲突。
- 建立信任:仅考虑委托人要求和利益,建立互信和合作关系。
好处:
- 促进交易:代表双方,快速协调双方的需求和条件,加速交易进程。
- 减少沟通障碍:了解双方意图,有助解决沟通问题和避免误解。
法例没有规定佣金金额或占成交额的比率,客户可和代理商讨 。
消费者应按照其与代理的协定及订明「地产代理协议」指明的条款向代理支付佣金,即:在物业买卖的情况下,于签署买卖协议或交易完成时支付;或在物业租赁的情况下,于签署租契或具约束力的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支付。若交易告吹,而并非因客户犯错而令物业交易未能完成/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客户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但如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并非基于有关物业的买卖协议/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租契,则仍须向代理支付佣金。
地监局提提你:根据「地产代理协议」,倘若买方或其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经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不论是否透过代理),与有关物业的卖方订立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则买方须向代理支付佣金。
持牌地产代理须就客户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佣金)立即向客户发出书面收据;及在发出收据后,将该收据的副本保留最少3年。
一般而言,持牌地产代理在与买方签订「地产代理协议」后,会安排买方视察有关住宅物业,按此了解更多实地视察物业的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