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簽訂「地產代理協議」的注意事項
根據法例要求3,持牌地產代理安排客戶視察有關的住宅物業之前,必須與其客戶訂立及解釋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4,俗稱「睇樓紙」),訂明主要的委託條款,例如「地產代理協議」有效期、委託形式、佣金數額等資料,提高交易的透明度,並保障雙方的權益;而「地產代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署後,應遵守「地產代理協議」上的條文,且地產代理必須立即給予買方一份經簽署的「地產代理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有關簽立「地產代理協議」的電視宣傳短片,請觀看YouTube頻道。
應以年、月、日形式寫上開始及屆滿日期,不應使用「直至另行通知為止」之類字眼。
買方可與代理商議委託的形式是「單邊代理」或「雙邊代理」。
好處:
- 專注性強:單方代表,減少利益衝突。
- 建立信任:僅考慮委託人要求和利益,建立互信和合作關係。
好處:
- 促進交易:代表雙方,快速協調雙方的需求和條件,加速交易進程。
- 減少溝通障礙:了解雙方意圖,有助解決溝通問題和避免誤解。
法例沒有規定佣金金額或佔成交額的比率,客戶可和代理商討 。
消費者應按照其與代理的協定及訂明「地產代理協議」指明的條款向代理支付佣金,即:在物業買賣的情況下,於簽署買賣協議或交易完成時支付;或在物業租賃的情況下,於簽署租契或具約束力的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支付。若交易告吹,而並非因客戶犯錯而令物業交易未能完成/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客戶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但如買賣雙方(或租賃雙方)並非基於有關物業的買賣協議/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租契,則仍須向代理支付佣金。
地監局提提你:根據「地產代理協議」,倘若買方或其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有關物業的賣方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則買方須向代理支付佣金。
持牌地產代理須就客戶所支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佣金)立即向客戶發出書面收據;及在發出收據後,將該收據的副本保留最少3年。
一般而言,持牌地產代理在與買方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後,會安排買方視察有關住宅物業,按此了解更多實地視察物業的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