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步:代理不可向准买方贷款

地监局发出的执业通告(编号13-04(CR))规定,地产代理在推销一手楼盘时,不得向准买方或视察单位人士提供贷款,也不得向准买方或视察单位人士提出提供贷款的建议。

即使准买方表示没有足够金钱作即场交付订金,或不论是否用以游说准买方签订临时买卖合约或作任何其他用途,或即使该准买方向他们提出有关要求,地产代理也不得向准买方提供或提出提供贷款。

如代理提出提供贷款/垫支,准买方也宜拒绝。过去就曾经有心急做购买决定的买方,由地产代理助其垫支入票落订,但其后始发现没有足够负担能力,结果要「挞订」损失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