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步:代理不可向準買方貸款
地監局發出的執業通告(編號13-04(CR))規定,地產代理在推銷一手樓盤時,不得向準買方或視察單位人士提供貸款,也不得向準買方或視察單位人士提出提供貸款的建議。
即使準買方表示沒有足夠金錢作即場交付訂金,或不論是否用以游說準買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或作任何其他用途,或即使該準買方向他們提出有關要求,地產代理也不得向準買方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
如代理提出提供貸款/墊支,準買方也宜拒絕。過去就曾經有心急做購買決定的買方,由地產代理助其墊支入票落訂,但其後始發現沒有足夠負擔能力,結果要「撻訂」損失訂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