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步:配合地产代理进行尽职审查
配合地产代理进行尽职审查
因应《打击洗钱及恐布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订明对指定非金融业人士(包括地产代理)的指定交易的尽职审查及备存记录的法定要求,地监局发出了指引让业界跟从。根据指引,地产代理处理物业买卖时,须进行一系列措施以减低交易涉及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当中包括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因此,地产代理须向客户索取相关资料及文件。而作为物业买方或卖方的客户,也应尽量配合有关的要求,共同为本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尽一分力。
地产代理在安排客户订立买卖协议前,必须识别及核实客户(不论是买方或卖方)身分。就此,地产代理可填写身分核实表格。就不同情况而言,客户应向地产代理提供以下文件:
- 如客户以个人身分进行交易,地产代理须向其索取身分证或旅游证件。
- 如客户由代表人处理交易,或买方/卖方另有实益拥有人,地产代理须取得代表人获得正式授权的书面证据,以及代表人及实益拥有人的香港身分证或旅游证件。
- 如客户不曾现身作身分识别,及地产代理不曾根据由认可数码识别系统提供的文件核实其身分,则他们须使用不曾用于核实该客户身分的额外文件,进一步核实客户的身分。
- 如客户属于公司/法团,无论公司/法团是否在香港境内注册成立,地产代理须取得客户的公司资料如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文件的核证副本。
- 如公司/法团客户的股东为另一公司/法团,地产代理应要求客户提供一份董事声明,并提供拥有权架构图表,描述该公司/法团的结构,以确认其实益拥有人。
在地产代理完成尽职审查后,买方可继续交易,签订临时买卖合约,按此了解更多签订临时买卖合约的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