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步:配合地產代理進行盡職審查

配合地產代理進行盡職審查


因應《打擊洗錢及恐佈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訂明對指定非金融業人士(包括地產代理)的指定交易的盡職審查及備存記錄的法定要求,地監局發出了指引讓業界跟從。根據指引,地產代理處理物業買賣時,須進行一系列措施以減低交易涉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當中包括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因此,地產代理須向客戶索取相關資料及文件。而作為物業買方或賣方的客戶,也應盡量配合有關的要求,共同為本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盡一分力。

地產代理在安排客戶訂立買賣協議前,必須識別及核實客戶(不論是買方或賣方)身分。就此,地產代理可填寫身分核實表格。就不同情況而言,客戶應向地產代理提供以下文件: 

  1. 如客戶以個人身分進行交易,地產代理須向其索取身分證或旅遊證件。
  2. 如客戶由代表人處理交易,或買方/賣方另有實益擁有人,地產代理須取得代表人獲得正式授權的書面證據,以及代表人及實益擁有人的香港身分證或旅遊證件。
  3. 如客戶不曾現身作身分識別,及地產代理不曾根據由認可數碼識別系統提供的文件核實其身分,則他們須使用不曾用於核實該客戶身分的額外文件,進一步核實客戶的身分。
  4. 如客戶屬於公司/法團,無論公司/法團是否在香港境內註冊成立,地產代理須取得客戶的公司資料如註冊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核證副本。
  5. 如公司/法團客戶的股東為另一公司/法團,地產代理應要求客戶提供一份董事聲明,並提供擁有權架構圖表,描述該公司/法團的結構,以確認其實益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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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產代理完成盡職審查後,買方可繼續交易,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按此了解更多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