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步:代理不可作按揭保證
地監局發出的執業通告(編號13-04(CR))規定,地產代理不得向一手住宅物業準買方聲稱可保證其將成功取得購買有關物業按揭貸款或獲得其希望的按揭條款。
由於銀行或賣方提供的按揭計劃貸款類別繁多,準買方應直接向提供按揭的銀行或賣方了解詳情。
由於香港金融管理局不時會因應市況而修訂物業按揭的指引,而貸款機構在審批貸款亦會因應不同的因素,包括申請人的財務狀況、每月入息及收入來源以評估其還款能力等作出考慮,而不同銀行的審批準則、所提供優惠及按揭條款等亦有所不同,準買方宜直接向貸款機構查詢。
準買方於簽訂住宅物業的臨時買賣合約前,宜先確定有足夠的購買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