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步:须留意的物业资料

《地产代理条例》(《条例》)规定,代表卖方行事的地产代理在处理住宅物业买卖时,须向卖方提供已填妥的「物业资料表格」(表格1),代理须根据《条例》中的订明来源取得物业的订明资料,俗称「开门七件事」,交予买方参考(除非买方明确表示放弃收取),及于紧接订立买卖协议前向买方提供最新的土地查册文本。

住宅物业「开门七件事」 住宅物业「开门七件事」

地产代理须在「物业资料表格」内填上:

  1. 物业地址:物业的准确地址,如有关买卖同时涉及天台或车位等,亦应在地址内清楚注明。
  2. 业权:注册于土地注册处的物业当时拥有人名称5
  3. 产权负担:物业注册于土地注册处的当时有效的产权负担,如法庭命令、建筑命令、斜坡修葺令、租契、按揭或押记,及其他登记为产权负担的项目。
  4. 楼面面积6从差饷物业估价署或于土地注册处注册的首次转让的买卖协议中取得,或如未能从上述两途径取得则须注明。
  5. 落成年份:物业的占用许可证(即「入伙纸」)或「合格证明书」或「不反对入住书」所述明的落成年份。
  6. 用途限制:物业的占用许可证(即「入伙纸」)所规定的用途。物业用途必须符合「入伙纸」及大厦公契之规定,例如,「入伙纸」指定为非住宅用途的物业,不可作住宅用途;「入伙纸」指定为住宅用途的物业,不可作非住宅用途。
  7. 政府租契年期:物业的政府租契尚余的年期、期满是否可以有续期权利,以及如物业将获批给政府租契,所拟批的租契年期。
土地查册{7} 土地查册7

《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规定,在紧接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包括临时买卖合约)订立之前,为卖方行事的地产代理须就该物业安排在土地注册处进行土地查册,并向该物业的买方提供一份该土地查册结果的文本。纵然买卖合约在深夜订立,代理在签订协议后的翌日进行查册,也不符合有关规定。

土地查册可以帮买方确认卖家身分,了解产权负担,如按揭情况、物业是否注有拆卸或改动令,以及斜坡维修命令等。

若土地查册记录上有拆卸或改动令,即表示物业可能附有僭建物,买方可能会面对单位业权及安全等问题,政府甚至可能对物业行使重收权或将物业封闭等。

tips

买方应对心仪物业的资料及土地查册内容有全面了解,才决定是否继续交易。另外,在签订买卖合约前,买方有责任积极配合地产代理进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尽职审查工作。 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