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步:須留意的物業資料
《地產代理條例》(《條例》)規定,代表賣方行事的地產代理在處理住宅物業買賣時,須向賣方提供已填妥的「物業資料表格」(表格1),代理須根據《條例》中的訂明來源取得物業的訂明資料,俗稱「開門七件事」,交予買方參考(除非買方明確表示放棄收取),及於緊接訂立買賣協議前向買方提供最新的土地查冊文本。
地產代理須在「物業資料表格」内填上:
- 物業地址:物業的準確地址,如有關買賣同時涉及天台或車位等,亦應在地址内清楚註明。
- 業權:註冊於土地註冊處的物業當時擁有人名稱5。
- 產權負擔:物業註冊於土地註冊處的當時有效的產權負擔,如法庭命令、建築命令、斜坡修葺令、租契、按揭或押記,及其他登記為產權負擔的項目。
- 樓面面積6:從差餉物業估價署或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的首次轉讓的買賣協議中取得,或如未能從上述兩途徑取得則須註明。
- 落成年份:物業的佔用許可證(即「入伙紙」)或「合格證明書」或「不反對入住書」所述明的落成年份。
- 用途限制:物業的佔用許可證(即「入伙紙」)所規定的用途。物業用途必須符合「入伙紙」及大廈公契之規定,例如,「入伙紙」指定為非住宅用途的物業,不可作住宅用途;「入伙紙」指定為住宅用途的物業,不可作非住宅用途。
- 政府租契年期:物業的政府租契尚餘的年期、期滿是否可以有續期權利,以及如物業將獲批給政府租契,所擬批的租契年期。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規定,在緊接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包括臨時買賣合約)訂立之前,為賣方行事的地產代理須就該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該物業的買方提供一份該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縱然買賣合約在深夜訂立,代理在簽訂協議後的翌日進行查冊,也不符合有關規定。
土地查冊可以幫買方確認賣家身分,了解產權負擔,如按揭情況、物業是否註有拆卸或改動令,以及斜坡維修命令等。
若土地查冊記錄上有拆卸或改動令,即表示物業可能附有僭建物,買方可能會面對單位業權及安全等問題,政府甚至可能對物業行使重收權或將物業封閉等。
買方應對心儀物業的資料及土地查冊内容有全面了解,才決定是否繼續交易。另外,在簽訂買賣合約前,買方有責任積極配合地產代理進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盡職審查工作。按此了解更多。
5 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16-03(CR))。
6 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12-02(CR))。
7 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13-03(C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