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在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須先簽訂一份臨時買賣合約(「臨約」)。在二手物業的買賣中,臨約並沒有法定或標準格式,一般會由地產代理提供,儘管臨約條款相對簡單,但具有法律約束力,故買賣雙方在簽訂臨約前,應細閱各項條文及了解須繳付的各項費用,並要求地產代理解釋清楚合約內容及應繳費用。凡未填上所有資料的臨約,不應簽署。任何附帶條件亦應清楚列明,例如「必買必賣」、物業連違例建築工程出售,以及清拆責任等。

若買賣雙方未能就買賣條款達成共識,不應簽訂臨約。在簽訂臨約後,若任何一方欲更改臨約條款,代理應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才作修訂;任何經修訂的條款應由雙方在旁加簽作實。

地產代理應盡量安排買賣雙方一起簽訂臨約,這樣可避免買賣雙方突然改變主意或反價的情況出現。

簽訂臨約前,買方應要求地產代理提供最新業權資料。如對賣家還款贖樓能力有懷疑,可先徵詢律師是否應要求訂金由律師行託管及託管至何時,以防一旦賣方不能完成交易時,侵吞訂金。

另外,由2026年2月起,買方如為購買二手物業承造按揭,可以使用「置易付」方式過數,詳情可按此

由於臨約是一份有效力及具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你於簽署臨約前宜先徵詢律師意見。一般而言,買賣雙方須聘用不同的律師代表。然而,倘若買賣雙方有聯繫、或樓價不超過一百萬元及聘用同一名律師並不會引起利益衝突,買賣雙方則可聘用同一名律師。雖則如此,在所有情況下,買賣雙方亦宜聘用不同律師,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和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律師樓處理買賣樓宇的收費不一,你在作出決定前,應先比較不同律師樓的價格及所提供的服務。

另外,買方須留意,臨約應註明交易日期及是否在交易日交樓(即「交吉」)。買方宜小心選定交易日期,確保屆時已完成處理所有財務安排及上手物權疑問。  

臨約一般條款撮要如下:

  • 買賣雙方身分
  • 物業之描述
  • 樓價
  • 訂金及樓價支付方式
  • 地產代理佣金
  • 違約時雙方權責
  • 買方的承按人在成交前可視察物業作估價用途
  • 買方在成交前可視察物業
  • 交吉
  • 其他特別條款,例如安排訂金託管、使用「置易付」或樓價包括列明之傢俬電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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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買方於簽訂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包括臨約)前,宜另行向專業人士或財務機構等諮詢意見。簽訂臨約後,買方可正式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按此了解更多。